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00號
- 原告
- 張滄海
- 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玟潔律師
- 被告
- 蔡宜臻律師即邱敏鐘之遺產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李穎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31日上午11時15分整,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