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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陳映如
  • 法定代理人
    李沂璋、鄭其裕

  • 原告
    全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祐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趙啓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 告 全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法定代理人 李沂璋 被 告 祐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其裕 被 告 趙啓佑 前列祐煜科技有限公司、趙啓佑共同送達代收人 雷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合約書第十七條可稽,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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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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