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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2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映如

原 告
全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法定代理人
李沂璋
被 告
祐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其裕
被 告
趙啓佑
前列祐煜科技有限公司、趙啓佑共同送達代收人 雷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合約書第十七條可稽,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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