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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6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永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晴
訴訟代理人
林穎豐
被告
林韋志

張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076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6,750元(計算式:鑑定價值5,239,141元【參另案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8988號執行卷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99/1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381元,扣除原告已繳33,076元,尚應補繳1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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