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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陳眉穎
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被告
光澤診所
兼法定代理人
劉宏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付新北市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本件訴訟程序於第一項調解期間停止進行。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99條第1項第3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本件醫療爭議未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移付管轄之醫療爭議調解會先行調解,而原告住所地及被告光澤診所所在地均位於新北市,爰依同條第2項規定,將本件移付管轄之新北市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且調解期間本件訴訟程序停止進行,特此裁定。

以上原本係照正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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