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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字第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楊江海
原告
楊振銘
原告
楊淑惠
原告
楊雅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至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壽慧律師
被告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明哲
被告
劉燦宏
被告
李明哲
被告
陳龍
被告
任秀如
被告
李秋桂
被告
陳淑貞
被告
張羽霈
被告
鄭佩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黃金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付新北市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本件訴訟程序於第一項調解期間停止進行。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99條第1項第3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本件醫療爭議未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移付管轄之醫療爭議調解會先行調解,而依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醫療爭議調解應由新北市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管轄,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將本件移付管轄之新北市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且調解期間本件訴訟程序停止進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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