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 原告
- 李門重
- 原告
-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嶸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文正律師
- 被告
- 游金玫
- 訴訟代理人
- 廖偉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850號、第242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離職前盜蓋印章開立支票24紙,並已兌現其中2紙支票票款,而請求返還所持有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併將所兌現之票款一併返還等情,但其中編號1-6共6紙支票,因屆期為付款提示未獲清償,已由被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850號);另外編號7-11、13、14、19共8紙支票,亦因屆期為付款提示未獲清償,已由被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429號),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850、2429號給付票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