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429號
- 原告
- 游金玫
- 訴訟代理人
- 廖偉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李門重
原告與被告李門重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38,1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7,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簡字第2429號
原告與被告李門重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38,1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7,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