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劉以全

原告
李門重
原告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告
游金玫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850號、第242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離職前盜蓋印章開立支票24紙,並已兌現其中2紙支票票款,而請求返還所持有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併將所兌現之票款一併返還等情,但其中編號1-6共6紙支票,因屆期為付款提示未獲清償,已由被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850號);另外編號7-11、13、14、19共8紙支票,亦因屆期為付款提示未獲清償,已由被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429號),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850、2429號給付票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