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
- 原 告
- 蔡回育
- 被 告
-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祖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又於114年7月29日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