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王士珮
- 原告賴姿妤即立運環保企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賴姿妤即立運環保企業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儼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又本件於民國113 年11月20日繫屬本院,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稽,故仍適用修正前之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核定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萬0,4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1,785元,扣除其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故原告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8,785元(計算式:71,785元-3,000元=68, 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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