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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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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訴訟代理人
林睿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蕙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萬3,0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7,915元,扣除其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萬4,915元(計算式:117,915元-3,000元=114,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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