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 原告
- 王淑貞
- 原告
- 張碧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泓勝律師
- 被告
- 盧文政
- 被告
- 劉家商行即劉曦雲
- 被告
- 呂信瑩
- 被告
- 林賜賓
- 被告
- 王志峰
- 上列5人訴訟代理人
- 尹良律師
- 上列5人訴訟代理人
- 陳建豪律師
- 上列5人訴訟代理人
- 汪令珩律師
- 被告
- 佳銘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邦
- 被告
- 羅玉萍
王華
黃文宏即展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7號家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3年度重家繼字第77號家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