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黃信滿
- 原告王淑貞、張碧扇
- 被告盧文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王淑貞 張碧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 告 盧文政 劉家商行即劉曦雲 呂信瑩 林賜賓 王志峰 上列5人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汪令珩律師 被 告 佳銘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邦 被 告 羅玉萍 王華 黃文宏即展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7號家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 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3年度重家繼字第77號家 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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