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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信滿

上訴人
永珍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明珠
上訴人
風澤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秋香
被上訴人
張樹仁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蕭依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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