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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傅紫玲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仕穎
被告
芊邑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馨蓮
被告
廖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芊旭企業有限公司」、「芊旭公司」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芊邑企業有限公司」、「芊邑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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