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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胡修辰

原告
蔡東成
被告
重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皓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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