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代理人
- 張世杰
- 被告
- 匯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被告
- 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陳麒鈺
- 被告
- 世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樂華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銘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起訴狀繕本未送達被告住所,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