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張智超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世杰、匯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世杰 被 告 匯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麒鈺 被 告 世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樂華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起訴狀繕本未送達被告住所,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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