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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宏璋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梁霜露
被告
和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馨蓮
被告
廖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5萬1,084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和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鎰公司)於民國110年10
    月28日邀被告張馨蓮、廖茂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60
    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116年10月28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
    利息則自借款日起,按中華郵政兩年期浮動利率隨時浮動,
    加碼百分之2.01(現3.73%)按月計付,嗣後調整時隨時調
    整,加碼幅度不變(附表編號1、2)。
 ㈡被告和鎰公司又於113年7月19日、8月19日邀被告張馨蓮、廖
    茂華為連帶保證人,分向原告借款500萬元、138萬元,約定
    115年l月18日、2月19日到期清償,利息則自借款日起,依
    定儲利率指數按月浮動,加碼百分之2.09(現3.83%)按月計
    付,嗣後調整時加碼幅度不變(附表編號4至7)。
 ㈢被告和鎰公司再於113年10月23日邀同被告張馨蓮、廖茂華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243萬4,121元,約定於114年10
    月23日到期清償,利息則自借款日起,按中華郵政兩年期浮
    動利率隨時浮動,加碼百分之2.28(現4%)按月計付,嗣後
    調整時隨時調整,加碼幅度不變(附表編號3)。
 ㈣以上借款遲廷給付本金或利息時,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
    書第6、7條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和鎰公司僅繳納
    本息至114年2月14日止即未依約履行,借款債務視同全部到
    期,至今共積欠原告本金1,985萬1,0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另被告張馨蓮、廖茂華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等語。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
    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
    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
    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甚明。
 ㈡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被告未依約定清償債務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
    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
    、放款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
    變動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兩年期浮動利率等件影
    本為證,均經本院核閱無訛,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 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20% 1 557,406  自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73% (中華郵政二年浮動利率加碼利率2.01%) 自114年3月15日起至114年9月15日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229,649      3 11,267,103   4.0% (中華郵政二年浮動利率加碼利率2.28%)   4 3,533,541   3.83% (定儲利率指數按月浮動加碼利率2.09%)   5 883,385      6 1,104,000      7 276,000      合計 19,85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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