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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梁霜露
訴訟代理人
白炳志
被告
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被告
張瓊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貳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碩公司)邀同被告王俊雄、張瓊月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訂立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授信契約書,並於112年9月至113年1月訂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7筆,各向原告借款2,776,178元、1,013,737元、236萬元、1,003,157元、215萬元、441,762元、1,293,211元,其中2,776,178元、1,013,737元、236萬元、1,003,157元借款,約定按原告一個月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2.162%浮動計息,其餘215萬元、441,762元、1,293,211元借款則約定按TAIBOR三個月利率加碼年息2.27493%浮動計息,並於113年7月12日訂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款190萬元,約定約定借款期間113年7月12日起至113年10月11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按TAIBOR三個月利率加碼年息2.2585%浮動計息,又於110年12月訂立授信總額600萬元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款480萬元、120萬元共6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110年12月17日起至115年12月17日止,自借款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自借款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碼年息1.4%機動計息,自111年7月1日起按中華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息1.855%浮動計息,前揭借款若未依約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違約金,詎元碩公司嗣未依約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各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王俊雄、張瓊月應與元碩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027,21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約定書、貸款本息攤還表、匯票、放款交易明細帳、、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利率歷史資料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59頁、第75頁至第96頁、第125頁至第229頁),堪信為真實。又附表二編號3至9所示之借款,於附表二編號3至9所示之起息日時,約定利率應如附表二編號3至9所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及附表二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編號 積欠借款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1 675,000元 自113年9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575% 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114年4月2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700,000元 自113年9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575% 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114年4月2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1,900,000元 自113年9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90662% (113年9月18日1.64812%+2.2585%) 自113年10月19日起至114年4月18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537,500元 自113年10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94426% (113年10月14日1.66933%+2.27493%) 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5月1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5 1,612,500元 自113年9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92305% (113年9月14日1.64812%+2.27493%) 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114年4月1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6 60,441元 自113年10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94926% (113年10月27日1.67433%+2.27493%) 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114年5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7 181,321元 自113年9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93605% (113年9月27日1.66112%+2.27493%)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114年4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8 323,303元 自113年9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93127% (113年9月23日1.65634%+2.27493%) 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114年4月2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9 969,908元 自113年9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93127% (113年9月23日1.65634%+2.27493%) 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114年4月2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0 426,810元 自113年9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902%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114年4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 1,280,430元 自113年9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902% 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114年4月2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2 249,211元 自113年9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902%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114年4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3 747,630元 自113年9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902%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114年4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4 590,000元 自113年9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902% 自113年10月19日起至114年4月18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5 1,770,000元 自113年9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902% 自113年10月19日起至114年4月18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6 250,790元 自113年10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902% 自113年11月16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7 752,367元 自113年10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902% 自113年11月16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總計 15,027,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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