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 原 告
- 湘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紫涵
- 被 告
- 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云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