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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王婉如

原告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佩臻
被告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有泉財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9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存卷可稽(本院卷第43至47頁)。依上述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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