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呂哲嘉
- 被告
- 晶瑞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陳佳微
- 被告
- 李鈺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