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回復信託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惠閔

原告
喬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瑋書
被告
張紹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 年4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 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43至4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