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信託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張惠閔
- 法定代理人蔡瑋書
- 原告喬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紹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原 告 喬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瑋書 被 告 張紹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 年4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 年4 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43至4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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