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 原告
-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修蘭
- 訴訟代理人
- 廖苡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希傑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王希傑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裁定,同年3月10日通知限原告各於5日、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通知已分別於114年2月27日、同年3月11日、114年4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