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陳宏璋
  • 法定代理人
    陳宥誠、陳建

  • 原告
    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90號 原 告 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誠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 書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等,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82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66,788元,而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今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張韶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