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 原告
- 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景翔
- 被告
- 勝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聰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2,790,736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9,1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