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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許映鈞

原 告
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景翔
被 告
勝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聰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2,790,736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9,1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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