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720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江冠毅
- 被告
- 鴻加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緯誠
- 被告
- 陳庭郁
林秝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580,50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217,684.2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鴻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鴻加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以被告陳庭郁、林秝姍(下逕稱其名,合稱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保證鴻加公司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信用卡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在本金新臺幣(以下未標幣別均同)3,0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並簽署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借據(含借款申請書)、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包含還本付息及借款利息變更)、外幣貸款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遠口遠期信用狀/外幣貸款借款契約交原告收執。嗣被告鴻加公司向原告借款,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利息及違約金均詳如附表所示,以上借款均約定應按月繳納利息,屆期一次清償本金,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鴻加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3年5月10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目前尚積欠本金8,580,508元、美金217,684.23元,及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鴻加公司仍積欠原告本金8,580,508元、美金217,684.23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其給付如主文及附表一、二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於法有據。被告陳庭郁、林秝姍為連帶保證人,原告請求渠等連帶給付之,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之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幣別為新臺幣: 編號 債 權 本 金(新臺幣) 餘欠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91,186元 158,947元 均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85%計算。 均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694,205元 694,205元 3 1,164,744元 635,788元 4 2,776,822元 2,776,822元 5 1,000,000元 862,951元 均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25%計算。 均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6 4,000,000元 3,451,795元 以上本金合計為:新臺幣8,580,508元 【附表二】幣別為美金: 編號 債 權 本 金(美金) 餘欠金額 (美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97,834元 85,628.61元 均自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4%計算。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44,880元 39,281.21元 3 54,030元 47,289.94元 4 51,968元 45,484.47元 以上本金合計為:美金217,684.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