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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古秋菊

聲請人
君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張淑招
代理人
李展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台幣)  001 恒通股份有限公司 張傳寧 第一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10月31日 1,279,271元 PC010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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