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信滿

聲請人
廣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22號)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廣霽實業有限公司 劉正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113年9月5日 257,968元 LZ1382509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