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廣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正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22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廣霽實業有限公司 劉正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113年9月5日 257,968元 LZ138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