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張智超
- 法定代理人賴招旗
- 原告圓凱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圓凱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招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8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圓凱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賴招旗 玉山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2月29日 33萬5,895元 BI 5447384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