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2號
- 聲請人
- 勝隆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修蘭
- 代理人
- 鄭宇琪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6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
113年11月2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2月28日屆滿,迄今均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勝隆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杜修蘭 合作金庫埔墘分行 113年11月20日 45,000元 PC128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