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黃信滿

聲請人
胡忠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劵字號 張數 股數  備註 001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618-6 1 310  002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1810-2 1 31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