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張惠閔
- 法定代理人蘇柯泉
- 當事人旭展五金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旭展五金行 法定代理人 蘇柯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魏浚庭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台灣金屬藝術門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4年1月10日 68,790元 5629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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