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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朱慧真

聲請人
陳秀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附表所示證券之持有人,因不慎遺
    失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81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
    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1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公
    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業於114年1月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4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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