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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幽蘭

聲請人
李明奇即李明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判係以判決之形式為之,惟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原判決之附表記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2950-7  1 1000  2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2951-9  1 1000
附表二:(應更正之內容)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2950-7  1 1000  2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2951-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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