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 聲請人
- 李明奇即李明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判係以判決之形式為之,惟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原判決之附表記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2950-7 1 1000 2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2951-9 1 1000 附表二:(應更正之內容)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2950-7 1 1000 2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2951-9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