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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賴彥魁

聲請人
薛 傑
訴訟代理人
何靜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後為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66-4 1 1,000  2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後為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67-6 1 1,000  3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後為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68-8 1 1,000  4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後為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69-0 1 1,000  5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後為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670-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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