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朱慧真
- 當事人佳和廣告有限公司、曾仕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佳和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信 代 理 人 曾仕鋅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4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佳和廣告有限公司 蔡建信 陽信銀行溪洲分行 113年9月20日 24,000元 AH0255639 002 佳和廣告有限公司 蔡建信 陽信銀行溪洲分行 113年12月20日 24,000元 AH02556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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