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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顏妃琇

聲請人
賴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1397-9 1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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