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0號
- 聲請人
- 安和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安和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北三重埔分行 113年6月10日 195,825元 PN8716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