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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顏妃琇

聲請人
安和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安和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北三重埔分行 113年6月10日 195,825元 PN8716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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