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陳囿辰
- 法定代理人陳治國
- 原告立鑫工程行(合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立鑫工程行(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治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董怡彤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96號 編號 發 票 人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立鑫工程行 陳治國 第一銀行 蘆洲分行 113年11月30日 81,060元 GC103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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