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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王士珮

聲請人
蔡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56113-2 1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7NX0002253-1 1 717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8NX0003678-2 1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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