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劉婉甄
- 當事人陳郭秀霞、郭秀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陳郭秀霞 代 理 人 郭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9NX130989 6 160 00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0NX173851 1 116 00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1NX219054 2 102 00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NX267097 7 82 005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NX313845 6 87 006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4NX354745 7 123 007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5NX392031 1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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