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8號
- 聲請人
- 蔡金美即陳發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358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42238-3 1,000 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42239-5 1,000 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5115-0 800 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6848-8 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