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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吳幸娥

聲請人
高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寶電儲能股份有限公司 孫秀龍 合作金庫銀行東三重分行 113年12月15日 723,922元 9090119  002 寶電儲能股份有限公司 孫秀龍 合作金庫銀行東三重分行 114年1月31日 738,969元 9090120  003 寶電儲能股份有限公司 孫秀龍 合作金庫銀行東三重分行 114年3月15日 754,016元  9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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