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9號
- 聲請人
-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承勲
- 代理人
- 廖牧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3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久福企業有限公司 合庫銀行海山分行 114年1月10日 73,000元 BS0812713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