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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陳映如

聲請人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代理人
廖牧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3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久福企業有限公司 合庫銀行海山分行 114年1月10日 73,000元 BS0812713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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