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陳宏璋
- 法定代理人彭榮宏
- 當事人合盛精密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合盛精密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彭榮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德菱金屬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14年5月16日 299,061元 QN5697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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