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3號
- 聲請人
- 合盛精密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彭榮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德菱金屬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14年5月16日 299,061元 QN5697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