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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羅羽媛

聲請人
柯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卿
訴訟代理人
林秋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龍仕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林誼忠 國泰世華銀行 土城分行 114年1月15日 315,000元 ZA 0281264 2 龍仕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林誼忠 國泰世華銀行 土城分行 114年2月15日 315,000元 ZA 0281265 3 龍仕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林誼忠 國泰世華銀行 土城分行 114年3月15日 315,000元 ZA 0281266 4 龍仕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林誼忠 國泰世華銀行 土城分行 114年4月15日 315,000元 ZA 028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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