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0號
- 聲請人
- 林曉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8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4年6月
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9月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550-8 1 155 已合併解散,現為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2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1014-8 1 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