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6號
- 聲請人
- 洪香蓮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4年司催字第22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無人主張權利,該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4年5月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8月1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208-5 1 310 已合併解散,現為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