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7號
- 聲 請 人
- 油冠欣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得裕精密壓鑄有限公司 楊基評 第一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 114年6月5日 71,400元 RA624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