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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謝依庭

聲 請 人
油冠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得裕精密壓鑄有限公司 楊基評 第一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 114年6月5日 71,400元 RA624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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