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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顏妃琇

  • 當事人
    洪巧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洪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徐安妘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0NX160707 3 16 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1NX206432 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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